天门职业学院
女孩失恋,到酒吧点“男模”陪酒,醉酒之后,中毒死亡。法院:“男模”赔5万。
陈某,女,1999年10月27日出生。
江苏省盐城人,曾就读天门职业学院(天门卫校)盐城教学站。
缀学后,在盐城1997酒吧上班,主要从事陪酒吧消费的客人喝酒等服务。
老陈是陈某的父亲 。
建国,是陈某的前男友。
双方谈恋爱近一年半,2017年4月7日正式分手,建国也曾在盐城市城南新区菲比酒吧上班。
小羽,是天门职业学院盐城教学站的在读四年级学生,曾与陈某同校、同事。
小董,曾是小羽男朋友,在盐城1997酒吧做营销。
2017年4月14日晚,陈某在盐城1977酒吧上班,中途去青年路糖果KTV陪客人喝酒。
2017年4月15日零时许,陈某从糖果KTV离开后,在路边打了一辆出租车,发微信给小羽,约小羽和男友小董去盐城菲芘酒吧喝酒。
4月15日零时30分左右,三人到达菲芘酒吧并在卡地亚卡座喝酒,陈某点了两箱小瓶青岛啤酒,并且点了一个男模,也就是建国,过来陪酒。
四人在卡座饮酒期间,建国与陈某有过交流,陈某共计喝啤酒四五瓶,没有喝白酒。
期间,小羽知道陈某因与建国分手等感情问题,心情不好,便提出送其回家。
但陈某说:“回家以后继续喝,到阿姨那里喝白酒。”
饮酒结束后,建国因为陪酒时间已到,就先离开众人。
至此,陈某转账500元给小羽,支付酒吧卡座费用300元以及建国男模费用200元。
当日凌晨三时许,应陈某之邀,陈某、小羽、小董三人在一处鸭血粉丝摊上吃夜宵,三个人点了几瓶啤酒。
陈某坚持要喝白酒,并点了一瓶半的牛栏山白酒,陈某喝了近一杯白酒。
期间,陈某让小羽打电话给建国,小羽打通建国的电话,告知建国“陈某喝多了”。
建国说:“我上班呢,微信聊。”
后来,小羽发了一条微信给建国:“陈某在阿姨家喝白酒呢。”
建国回复:“哦。”
陈某与建国通过小羽的电话,又陆陆续续地说了几句。
建国打电话回复陈某:“我们之间已经结束了,没有必要这个样子。”
此时,陈某意识不清楚,走路不稳,小羽让小董将陈某背起来,一起送陈某回家。
凌晨四时左右,小羽及男友小董将陈某送至位于商贸城67号二楼的出租屋内。
小董直接将陈某背了放在床上,并且替她盖好了被子,并将陈某所租房屋门关上离开。
凌晨四点半左右,陈某的朋友阿俊知道小羽与陈某喝酒的情况,便到陈某出租屋附近。
敲门未有回应,以为陈某已睡着,于是离开陈某住处。
2017年4月15日13时,新河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称:商贸城67号,房客在房间里不知道烧什么东西,暂时找不到房客。
接警后,民警出警到现场,在盐城市城南新区南侧房间内发现一女子躺在地上,疑似死亡。
120到场后,确认女子已经死亡,经确认,死亡的女子是陈某。
法院认为,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为“一氧化碳中毒死亡”。
虽然被检测出体内酒精含量为112mg/100ml,但陈某并非死于酒精中毒或者饮酒诱发的疾病。
死亡与建国、小羽、小董等三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
陈某虽然在事发时未满十八周岁,但已满十六周岁,而且曾是江苏壹玖柒柒娱乐有限公司员工。
陈某在城镇独立居住,可以认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,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而且,陈某生前从事的工作与饮酒有一定的关联性,应当对饮酒后造成的危险性后果具有足够的认识。
小羽、小董虽然陪陈某在菲比酒吧以及吃夜宵过程中共同饮酒,但小羽、小董陪陈某饮酒的初衷是安抚、宣泄其情绪,且在饮酒过程中没有恶意劝酒。
在陈某醉酒后,小羽、小董又将陈某送回居住的出租屋,这已经尽到一个普通人应尽的义务。
一般来说,行为人只对普通人能够预见的醉酒易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,如酒精中毒、酒后驾车、酒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、酒后不能回家等造成的损害。
而对普通人通常情况下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不负侵权责任。
陈某酒后发生火灾事故是小羽、小董不能预见的,应属意外事故。
这个案件中,建国终止与陈某的恋爱关系,是男女交往中的一种正常行为,并不违反道德和法律。
建国在陈某事发前,并没有通过语言和行为刺激过陈某,更不知道陈某醉酒后会发生火灾事故。
建国在无法预知的情况下,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。
但是,建国曾经与陈某是情侣关系,双方相处已近两年。
陈某在事发当日的一系列行为以及生前日记可以看出,陈某对建国具有深厚的感情。
虽然双方已经分手,但陈某之所以到建国工作的酒吧饮酒,仍是因为与建国的感情纠葛导致,且感情问题是陈某过量饮酒的重要原因。
又考虑到小羽、小董陪陈某共同饮酒的行为与陈某的最终死亡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。
法院判决:由建国、小董、小羽各自补偿陈某父母50000元、30000元、20000元。
湖北最差的五所大专
湖北高职单招学校有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、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、武汉交通职业学院、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、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、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、湖北艺术职业学院、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等。
2022湖北高职单招学校名单汇总
12022年湖北单招学校
(不包含跨省院校)
1、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
2、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
3、武汉交通职业学院
4、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
5、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
6、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
7、湖北艺术职业学院
8、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
天门职业学院惨案
20年前的“1·23事件”,即“法轮功”信徒天门安集体自焚惨案早有定论,可“法轮功”却一直动用大量宣传机器拼命狡赖,甚至倒打一耙。其实,这也不奇怪,一个伪善的邪教怎么会承认自己的罪状呢?诚如美国著名邪教问题研究专家瑞克·艾伦·罗斯先生所说:“破坏性邪教的最显著特点之一,就是它们从不愿对自己的错误或错误行为担负丝毫责任。因此,破坏性邪教注定会一再重复它们所犯下的错误……”
《美国专家谈“天安门自焚事件”》(2015-01-20日)一文截图
美国邪教问题研究专家罗斯看望自焚受害者
罗斯认为,李洪志的极端教义和它对人产生的影响应该对自焚惨案负直接责任,不仅是罗斯,其他有识之士也有同样的看法。
例如,新西兰梅西大学新闻传播与市场系高级讲师希瑟?卡万(Heather Kavan)博士(主要从事“邪教”、极端宗教和转化状态研究)对自焚案的看法是:“他们(自焚人员)似乎是李洪志的追随者,抗议政府取缔他们的精神修炼。”“事件发生后,幸存者和组织者告诉美国和中国的记者,他们是法轮功人员,是受了李洪志教义的唆使。”
再例如,英国《卫报》就曾刊文指出,参与当年天安门集体自焚的大法弟子是受了李洪志《忍无可忍》等“经文”的影响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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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例如,英国阿什盖特出版社于2014年10月出版的国际自杀性邪教研究学术论文专著《殉教》就将“法轮功”列为自杀性邪教,该专著收录了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名誉高级研究员海伦·法利《死于谁手:法轮功和自杀》一文。海伦·法利认为,李洪志的末日论教义隐晦地鼓动公民抗命以及承诺殉教者能够蒙救,在很大程度上促发了自焚事件。言下之意,李洪志是实际上的天安门自焚事件幕后黑手。
国际邪教问题研究专著将“法轮功”列为自杀性邪教
自焚的详细过程与合理的教义分析都表明,李洪志才是“法轮功”人员集体自焚惨案背后的元凶。是李洪志的“肉体肮脏”说让痴迷者主动选择了“弃身圆满”;是李洪志的“元神不灭”说让痴迷者“看淡死亡”;是李洪志的“死亡快感”说让痴迷者对死亡跃跃欲试、心向往之;是李洪志的“放下最后的执著”说让痴迷者甘心“舍身护法”。自焚参与者的证词都证实了这一点。
当年自焚事件的参与者、组织者之一的薛红军在接受采访时就强调“没有李洪志的指令就没有自焚事件”。
相关资料截图
对于“法轮功”矢口否认自焚人员系“法轮功”信徒这一说法,海伦·法利在论述中提醒说,有趣的是,参与自焚的成年人中,有几位曾参与过此前的抗议活动,甚至即使说政府操纵媒体报道来丑化“法轮功”,可是在随后数月间,又有至少两人实施了自焚。海伦·法利所说的这两起自焚事件,是指当年2月16日自焚的湖南省“法轮功”人员谭一辉和7月1日自焚的广西法轮功人员骆贵立,这两人的“法轮功”信徒身份是众所周知的。
2001年2月16日,谭一辉(湖南常德人)为了实现所谓的“圆满”“上天国”的梦想,只身来到北京,在海淀区万寿路向自己身上浇汽油,然后点火自焚。谭一辉在遗书中明确表示:“我实在难以容忍了,我要勇敢地站出来作一名护法战士。”可见,“放下生死”、“放下最后的执著”是李洪志给弟子下的催命书。谭一辉的自焚有力地证实了罗斯所言“邪教不愿为错误负责,注定重复它所犯下的错误”这一“定律”!
谭一辉自焚惨象 谭一辉购买的赴京车票
综上所述,李洪志才是大法弟子自焚惨案的元凶,“法轮功”邪教才是残害性命的祸源!